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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電國務院新聞辦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白皮書指出,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等。
  白皮書說,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支持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在“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中,白皮書提到,第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備案審查。第二,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決定。第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第四,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第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第六,批准和備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進行備案,等等。(完)  (原標題:白皮書: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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